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治)决字[2025]第066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云南省陆良县,现住云南省陆良县
  现查明:2024年上半年,违法人王**从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芳华镇一电信营业网店处购买电话卡后又将电话卡卖给程伟。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笔录、证言、户籍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