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酿)决字[2025]第0725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严塘*******,现住新邵县严塘镇绿杨*******。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违法行为人何X意接到其朋友“欧阳”的微信电话,在电话中“欧阳”(身份待核实)要违法行为人何X意帮其寻找电话卡并约定以700元的价格使用一天,违法行为人何X意为牟取非法利益,要求其朋友“豪阿”刘X等人收集电话卡;7月8日何X意将“豪阿”、刘X等人提供的八张电话卡出借给其上线“欧阳”,并非法获利5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意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聊天记录、7.10线索研判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