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东湖)决字[2025]第117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黄桥*******,现住长沙市芙蓉区泉水*******。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6时许,王×春在芙蓉区湖南农业大学芷南公寓18栋宿舍南门的帐篷处,盗窃刘×一辆黑色喜德盛品牌山地样式自行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受害人的陈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扣押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 指认照片,天网视频及截图, 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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