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归)决字[2025]第0697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原*******。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谢XX伙同郑XX驾驶摩托车从汨罗市XX南路出发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对沿途未锁车门的车辆实施盗窃,当两人驾驶摩托车进入汨罗市XX路XX能源附近的玖玖专车停车场时,发现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玖玖专车未锁车门,遂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共计盗取蓝色细支纯净香烟一包、细支草莓味天天向上香烟一包、黄色芙蓉王香烟一包及1元面值的人民币19张。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谢××、郑××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杨×的陈述;3.证人何×的证言证词;4.现场监控视频;5.微信聊天记录;6.到案经过;7.现场照片;8.指认现场视频;9.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七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