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湾)决字[2025]第044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石湾*******,现住湖南省衡东县石湾*******。
现查明:2021年,违法行为人刘**在网上购买热成像、恒压阀、控制器、气罐等气枪配件,后在衡东县XX镇XX村自己家中组装了一把长约1.2米的黑色气枪用于打猎,刘**于2025年3、4月份携带该枪支外出进行打猎。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和申辩,气枪配件购买记录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枪支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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