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湖)决字[2025]第0811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5月16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唐××通过班级微信群,对其高中班主任老师胡×发布侮辱性文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案犯后唐××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唐**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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