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仙)决字[2025]第0614号
被处罚人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4年11月13晚上22时许,明照派出所民警李某和辅警骆某前往株洲市荷塘区明照街道明照村XX花园二期X栋XX室调解违法行为人郭某某家的家庭矛盾,在调解期间,违法行为人郭某某不听民警劝解,还对出警的民辅警进行辱骂,并踹了骆某一脚,随后在民警的多次警告无果的情况下,辅警骆某动手制止违法行为人郭某某的恶劣行为,在制止过程中,郭某某强烈反抗,对着骆某一顿乱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执法记录仪影像、证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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