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洣)决字[2025]第044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现住湖南省衡东县洣水*******。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李**与妻子刘文莉在衡东县洣水镇锦泰广场准备带其儿子李文炜回家时,李文炜不肯回家转身跑掉,李**夫妇返回到锦泰广场三楼,在电梯口遇到李文炜女友赵雨涵(15周岁),李**为了不让赵雨涵与自己儿子李文炜在一起,于是抓住她的手控制其逃跑,并一同乘坐电梯到一楼,赵雨涵试图逃离,但在挣脱的过程中不慎摔倒,随后又被李**控制,并不顾赵雨涵的挣扎将其推上车,最后送至公安机关。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病历资料;现场监控;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柒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衡东县支行缴纳罚款柒佰圆整;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