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南)决字[2025]第0704号

  被处罚人邝**,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南强*******,现住郴州市临武县岚桥*******。
  现查明:2025年6月底邝××使用一个叫“potato”的手机APP时加入了一个叫“乡村复兴官方群”的群聊,邝××在群里点击链接下载了下载了一个叫“乡村.复兴”的手机软件,接着一个叫“李××”和“孟×”的人与邝××聊天并自称是中央扶贫专办的人,他们声称能帮邝××塘申请扶贫款,需要邝××用自己的银行卡收取其他人的扶贫款后再取出来转到他们提供的账户上,于是邝××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81948975××××)提供给对方收钱。在此期间,受害人申××、成×的被骗资金21000元转入邝××的银行卡,邝××取款并转账20000元,邝××从中获利1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邝××的供述及辩解;邝××的银行卡流水;邝××的手机截图;邝××的银行转账票据;邝××的银行取款视频截图;受害人的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邝**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园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