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城)决字[2025]第0531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
现查明:赵××与唐××在东安大市场摆摊,二人摊位相邻,平时因摆摊问题素来有矛盾。2025年03月28日10时许,赵××因推车摆放问题,与唐××发生口角,双方进而互相谩骂。在谩骂的过程中,双方都用手互相指对方,两人扭打在一起,唐×金在两人中间,赵××与唐××互相用脚踢打,双方都踢到了对方身体。赵××在伸脚同时,因躲闪往后退,造成自己左脚扭伤。后双方被人拉开。赵××与唐××均承认有殴打对方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双方系因摊位纠纷引发打架,情节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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