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禁)决字[2025]第029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龙川县上坪*******,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
现查明:我局麻江派出所在办理龚纯孝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刘家良帮助他人购买毒品冰毒,刘家良交代毒品冰毒来源于广东省惠州市,2022年06月02日13时许,刘家良主动到双牌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来举报称:有人贩卖一小包毒品冰毒给他,他将该包疑似毒品冰毒的晶体状物体带到我队,经我队民警称量,该包疑似毒品冰毒净重1.06克。2022年6月20日,违法行为人刘**、范建锐被我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经办案民警讯问得知,刘**、范建锐称为骗取刘家良的毒资,贩卖了疑似毒品冰毒的晶体状物体给刘家良,后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得知,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的晶体状物体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
以上事实有刘**讯问笔录、范建锐讯问笔录、刘家良询问笔录、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刘**于2022年6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2年7月10日被我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共计刑事拘留20日,刑事拘留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期限。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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