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627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苏仙*******,现住郴州市苏仙区苏仙*******。
现查明:2025年5月28日15时许,违法人吴*、陈佳琳、陈青、贺军涛、李欣颐(未到案)、廖霞(未到案)在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府上酒店346房间内以打10元红中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其中陈青输3000元,贺军涛输1140元,陈佳琳赢2500元;吴*未打牌但提供现金供陈青、贺军涛套现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受案回执、违法人供述、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