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城)决字[2025]第0760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00时许,黄××因没有钱用,于是从家里坐摩托车到养正中学,向学校保安声称自己是养正中学的学生然后进入养正中学,在养正中学高二教学楼的四五楼内,通过翻书包还有课桌的方式,盗窃了1300元现金还有一个蓝色挎包。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 2.监控截图 3.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