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茅)决字[2025]第0314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茅*******,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茅*******。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07时许,违法行为人唐XX伙同唐XX驾驶拖拉机至城步苗族自治县茅坪镇土桥村盗走吴XX家山上已砍伐放在路边的木材,共卖得人民币约1098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转账记录、指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唐**系主动投案,能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