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青)决字[2025]第060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青树*******,现住青树坪镇荐楼村蒋*******。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违法行为人周X与吸毒人员范XX开车到青树坪镇XXX酒店开房,之后在XXX酒店3XX号房间内,范XX从身上拿出了毒品和吸毒工具吸壶,两人在房间内以水壶过滤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经检测周X的尿液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