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交)决字[2025]第057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金龟*******,现住永兴县金龟镇东冲*******。
现查明:2024年09月10日,民警在永兴县××大道龙山湖××路段设卡整治酒驾,醉驾,毒驾行动,19时53分发现湘L528××普通二轮摩托车驶来,民警依法进行检查。经呼吸式酒精测试,驾驶人李**军,的酒精含量为39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标准。经公安交管数据查询,李**于2024年08月19日22时25分驾驶湘L528××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永兴县便江北路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永兴县交警大队查获,此次违法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第一次饮酒驾驶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公安交管强制措施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年龄已满70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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