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清)决字[2025]第096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圳上*******,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圳上*******。
  现查明:2025年4月的一天,刘X伙同龚XX在新化县圳上镇自家四楼客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2025年7月9日,刘X被传唤到案,2025年7月11日,经湖南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X的毛发样本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刘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刘*的行为构成吸毒,且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