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民)决字[2025]第0564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现住湖南省龙山县民安*******。
  现查明:2025年3月9日与2025年3月11日,违法行为人田xx在湖南省长沙市内将自己湖南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后该银行账户被用于操作转账电信诈骗资金,情节严重。田xx将银行卡出借给别人使用未从中获利。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 2.接报案回执 3.户籍资料 4.到案经过 5.违法行为人陈诉和申辩等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田**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诉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