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滩)决字[2025]第1335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中*******,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中*******。
  现查明:马**系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工人。2024年9月22日21时许,马**和公司同事张光明、司机吴教刚一起去岩口镇吊电杆。吴教刚开着吊车由隆回开至岩口镇,吊完岩口镇的电杆返回隆回县城的路上,马**看到在滩头镇一处马路旁还有放在地上的电杆无人看管。马**在明知该处电线杆不属于其公司的情况下,马**指使司机吴教刚将该处的2节电线杆也偷走吊到隆回去了,经鉴定,被盗的两节电线杆价值32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