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宝)决字[2025]第0570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刻木*******,现住临澧县刻木山乡彭*******。
  现查明:2024年5月18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的老公黎xx酒后驾驶湘JHxxxx大众牌轿车,由石门县宝峰街道武陵南街经过奉天路与武陵街交叉路口时,撞到了两名行人。事发后,黎xx与坐在副驾驶的王x交换位置后,由王x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石门县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将王x带回队里询问,经询问王x称是自己驾驶湘JHxxxx大众牌轿车撞到的行人,经石门县交警大队民警仔细查看路面监控视频,发现系黎xx驾驶湘JHxxxx大众牌轿车撞到的行人,王x查看监控后承认自己接受石门县交警大队民警询问时提供了虚假证言,石门县交警大队民警对王x进行第二次询问时,王x再次撒谎称因黎xx穿拖鞋开车撞到人怕保险不赔才谎称自己开车的,石门县交警大队民警对王x进行第三次询问时王x才如实交代了其老公黎xx酒后驾驶车辆撞伤行人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线索移送函、违法行为人王*询问笔录、黎茂林刑事案卷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