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仁)决字[2025]第073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文庙*******,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文庙*******。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20时许,刘×喜在仁和镇极兔快递取快递时发现,快递站老板徐×平在自己手机上将刘×喜的联系方式备注为“刘死人骂人”,刘×喜就在快递点辱骂快递站老板徐×平,后刘×喜快递站老板徐×平的母亲(王×玉)发生争吵,后动手打了徐×平的母亲一巴掌(王×玉),导致其左眼红肿。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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