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长)决字[2025]第050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大安*******,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在XXX旺成香与其朋友吃饭喝酒,其因醉酒与朋友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后XXX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现场,因警察到场后,李XX仍不听劝阻,用手朝其朋友脸部扇了一下,警察就准备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下一步处理,但李XX采取撒泼耍赖的方式拒不配合警察执法工作,用手指了一下民警脸部并扭抱民警。警察将其带回XXX派出所后,其在XXX派出所休息室醒酒时,向警察索要香烟,警察拒绝其不合理要求,其便上前抢警察口袋里的香烟。违法行为人李XX到案后,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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