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通)决字[2025]第1289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5月5日,肖×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商行(××店),明知不能非法出租出借银行卡账户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卡号:××,户主:××,开户行:××)提供给他人用于刷银行流水。现已查明被害人马××被诈骗资金中的106000元通过肖×提供的银行账户被转移。
以上事实有1、肖×的陈述;2、受害人马××的陈述;3、银行的交易流水;4、银行开户信息;5、到案经过;6、户籍信息;7、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肖*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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