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泥)决字[2025]第0638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马鬃*******,现住湖南省桃源县马鬃*******。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晚XX在桃源县XX街道万X桥社区9组曾X的私房内参与推牌九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龚*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桃源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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