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营)决字[2025]第0865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营江街*******,现住道县营江街道午田*******。
现查明:2025年2月份,朱xx老婆及其妻姐给周xx天介绍了一个老挝儿媳妇,并收取了其5万元彩礼费,后周xx儿媳妇在其家里待了十多天后跑了至今未归。2025年06月25日14时许,周xx天和其老婆唐xx到营江街道午田村朱xx家中问朱xx老婆要彩礼钱,后双方发生口角引发打架,周xx用其手上的烟头烫了朱xx的下巴,朱xx使用拳头打了周x天的眼睛。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因朱**属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