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浮邱山乡人*******,现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华*******。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20时50分许,违法行为人蔡XX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桃江县XXX镇XX路与XXX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52mg/100ml。另查明,违法行为人蔡XX于2023年07月0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于2023年07月20日接受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发案和受案情况。2、编号4309052900564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蔡XX于2023年07月0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2023年07月20日接受处罚。3、违法人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与其它证据能相互印证。4、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检测结果可以证实,2025年06月29日20时许,蔡XX的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52mg/100ml。5、查获经过可以证实2025年06月29日20时许,违法人蔡XX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XXXXX的小型轿车到达桃江县XXX镇XX路与XXX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查获。6、蔡XX的户籍信息证实了其身份情况。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车辆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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