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长)决字[2025]第0503号

  被处罚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湘江东路115号*******。
  现查明:2013年2月,违法行为人汪X国因吸毒被XX分局行政处罚;2017年2月,因吸毒被XX分局行政处罚并责令被社区戒毒;2017年7月,因盗窃被XX分局移送起诉;2018年1月,因盗窃被XX分局移送起诉;2019年5月,因盗窃被X局行政拘留;2019年12月,因盗窃被XX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1月,因吸毒被X局强制隔离戒毒;2022年2月,因吸毒被XX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24年2月,因盗窃被XX分局移送起诉;但其多次被处罚后,仍不思悔改,不想自食其力,又于2025年7月14日中午间,以讨米钱为幌子,串至至衡阳市蒸湘区XX花店内,并趁该店门面处一时无之机,将放在该店门面内木桌上一台于2024年3月花3418购买的苹果13型手机盗走,转至市区一条巷子的角落处藏匿,欲图事后变卖换钱花时,被我局民警追回(发还)。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截图、现场指认照片、现场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汪**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