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西)决字[2025]第1327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现住隆回县高平镇候田*******。
  现查明:袁**自2025年以来,多次在农村赶集时,以扫码注册抖音可领纸巾礼品为由,以他人手机卡注册抖音账号并收集,再在微信群里以扫码方式转卖给他人,以赚取佣金获利。2025年7月14日,其在西洋江镇张家庙社区集贸市场里取下他人手机卡注册抖音时,被当事人察觉并报警。经查,袁**自2025年以来,以该种方式非法赚取佣金2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账单和支付宝交易账单、手机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罚款捌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捌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