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00号
被处罚人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三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三江*******。
现查明:2025年06月22日22时26分许,付XX驾驶车牌为湘AXXX的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长沙市XX区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路段时,遇XX交警大队民警检查,经检测,付XX体内酒精含量是42mg/100ml,已经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付XX驾驶的湘AXXX轻型仓栅式货车的使用性质为货运。综上所述,付XX实施了饮酒后驾驶营运车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430102-xxxxxx号强制措施凭证,2、呼气酒精测试单,3、公安网查询记录,4、当事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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