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不决字[2025]第0148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花门*******,现住:隆回县花门街道长*******。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刘*陪同朋友刘**(未到案)在隆回县**街道“壹号玩家电竞城”内以打鱼的方式进行赌博,刘*在刘**旁边观看。
  以上事实有刘*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刘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