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暮)决字[2025]第0852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月山*******,现住长沙市天心区暮云*******。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彭**在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格兰郡130栋3单元1109室通过手机QQ添加了一QQ好友(已删,号码不详),双方协商好由彭**群发送短信(短信内容由对方提供)至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可获利300元,违法行为人彭**明知对方要其发送的短信内容涉嫌诈骗,仍按照对方要求通过18627548079(该号码开户人为廖可,身份证号430381200602080118,系彭**于2024年9月从廖可处借用后作为流量卡一直使用)的电话卡,给对方指定的一百个电话号码发送诈骗短信,后彭**问对方索要好处费时发现对方已将彭**的QQ好友拉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彭某研的陈述、证人廖某的陈述,短信内容、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开卡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