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大)决字[2025]第053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现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14时许,刘x生在东安县白牙市镇xx村14组刘x六家中将刘x娥、刘x六、刘x飞等人打伤,目前刘x娥、刘x六、刘x飞等人在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结果待进一步鉴定。经传唤询问,刘x生对自己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笔录、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