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嘉公(矿)不决字[2025]第0024号

  违法单位:嘉禾县****,地址:嘉禾县广发镇白觉*******,法定代表人:廖***
  现查明2024年08月09日14时许,县公安局矿管大队民警在对嘉禾县****民爆物品管理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民爆物品专用储存库值班室值班人员,故意将对着值班室值班人员的视频监控摄像头在8月1日至7日晚间11时许至次日8时许用毛巾遮挡,以逃避公安机关视频巡查。经复检已改正到位。
  以上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改正报告、复检登记表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