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735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水市*******,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水市*******。
  现查明:2025年06月20日23时许,蔡**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车牌:粤L150S7)行至宁远县水市路桐山街道办门口路段时被宁远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驾驶员蔡**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结果为:91mg/100ml,2025年06月23日宁远县公安局依法聘请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对蔡**的于案发当日抽取的血液样本进行了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检验,结果为:71.40mg/100ml。同时查明:2022年03月15日,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仲凯大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