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嘉公(矿)不决字[2025]第0029号

  违法单位:郴州市****,地址:,法定代表人:宁***
  现查明2024年04月07日15时许,县公安局矿管大队民警在对嘉禾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民爆物品管理值班室只有两人值班,违反了至少要三人值班的规定,且值班室未安装视频监控联网到公安机关平台。经复检已改正到位。
  以上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改正报告、复检登记表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