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城)决字[2025]第066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方元*******,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方元*******。
现查明:2025年5月16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x与陈xx在桂阳县金叶路N酒吧,双方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在酒吧保安拉开劝离至酒吧门口,王xx挥拳殴打陈生,陈xx还手被王xx躲开,王xx用脚踢陈xx腿部。王xx的殴打行为致使右眼和右腿受伤,陈xx佩戴的眼镜被损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到案说明、视频监控、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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