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五)决字[2025]第0970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诸甲亭乡镇*******,现住邵阳县诸甲亭乡镇*******。
现查明:2024年11月17日,吴××在邵阳县五××村陈××、陈××和××等三家的光伏发电站采集器拔下来取走,致使不能正常发电,造成经济损失。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吴**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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