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星)决字[2025]第0745号
被处罚人喻*,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青山*******,现住湖南省宁乡市青山*******。
现查明:2025年3月17日至3月24日,违法行为人喻*明知其老公张东杨利用银行卡帮助胡航收支转账违法犯罪资金,为获取利益,提供自己卡号为:6228481097114810174的农业银行卡(开户地为望城),并通过银行卡APP扫脸注册电子银行卡副卡给张东杨帮助胡航收支转账违法犯罪资金,共计收款过账资金30270元钱。现查明:其银行卡涉赵某某被诈骗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同案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喻*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喻*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喻*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