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不决字[2025]第0147号

  违法行为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黄桥*******,现住:洞口县黄桥镇排上*******。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梁**陪同朋友范**在隆回县**街道横江社区“壹号玩家电竞城”内以打鱼的方式进行赌博,梁**在旁边观看。
  以上事实有梁**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梁志鑫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