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332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三阁*******,现住隆回县三阁司镇龙*******。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违法行为人罗×军在隆回县××街道横江社区“壹号玩家电竞城”内以打鱼的方式进行赌博。罗×军充值赌资500元,输掉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罗**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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