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泰)决字[2025]第0808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太和*******,现住株洲市天元区蔬菜*******。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邓××与刘××因停车问题在微信上发生纠纷,2025年5月9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邓××回家途中在株洲市天元区×××小区一单元楼下偶遇刘××,刘××扯住邓××衣服欲与邓××理论,邓××便用右手掐住刘××的脖子,将刘××推开。违法行为人邓××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鉴定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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