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公(晃)决字[2025]第014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6月1日晚上19时许,在x顿酒店附近,陈x骑摩托车时,正好碰见杨x开车路过。陈x因与杨x之间的经济纠纷在新晃人民法院开庭的事情心生不满,陈x便对杨x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1.陈x的陈述与辩解;2.杨x的陈述;3.辨认材料;4.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拾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新晃支行缴纳罚款伍拾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