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培)决字[2025]第049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柏坊*******,现住湖南省常宁市柏坊*******。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上午10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来到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XX商贸城二楼购买商品,在途径XX商贸城2号与7号之间2层楼时听到手机铃响,便根据手机铃声开始寻找,发现该声音系一台女士电动车挡风被中发出,随后便开始翻找并发现一台黑色iPhone15手机,遂起贼心,将手机带走占为己有,后因心中害怕,便将手机丢弃于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XX商贸城侧方公交车停靠点附近的变压器地上,该手机现价值18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某生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刘某珊的陈述、现场照片、现场监控截图、指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