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73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冷水*******,现住湖南省宁远县冷水*******。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22时许,刘**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粤S37Q43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宁远县仪凤路被宁远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43mg/100ml,经查询:2017年05月24日,刘**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第一次醉酒后处罚资料、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