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城)决字[2025]第004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东县沤江*******,现住湖南省桂东县沤江*******。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凌晨2时许,李**在桂东县维也纳酒店5楼御足泉K歌沐足店内酒后滋事,其同行朋友劝其回家无果,在店内大厅下跪躺卧;工作人员扶其坐在沙发上劝其不要喧哗或回家后指责、辱骂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殴打;并站在前台、冲进吧台坐着影响其他顾客结账买单,干扰了该店的正常营业秩序。城关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现场,初查李**的手机被其朋友黄某拿走保管、其本人也未被店内工作人员殴打,随后民警从黄某处将其手机拿回,并将李**送到桂东县沤江镇东方红小区家中,交由给其母亲照看,民警还告知李**待酒醒后再来城关派出所说明情况。之后处于醉酒状态的李**用自己的手机(18573508298、13789113635)以及叫其妹妹、朋友陈某文用手机或使用其妹妹、朋友陈某文的手机多次(共计37次)拨打110报警电话、119火警电话、12345政务热线、城关派出所值班电话0735-8623234谎报自己被维也纳酒店内足浴店员工殴打且桂东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不进行查处、维也纳酒店发生火情,其行为影响了桂东公安、桂东消防及郴州市政务热线的正常接警(值班)工作。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御足泉K歌沐足店内监控视频,通话记录,桂东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桂东县消防大队指挥中心接警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桂东县内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桂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