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330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文昌*******,现住洞口县文昌街道办*******。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违法行为人曾×德在隆回县××街道“壹号玩家电竞城”内以打鱼的方式进行赌博。曾×德先后四次充值共计人民币1500元,被查获时已输掉1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曾**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