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人)决字[2025]第0697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南大膳镇西*******,现住沅江市南大膳镇西*******。
  现查明:2025年7月06日至2025日07月15日期间, 违法行为人易x容留老挝籍女子xxxxxxx在南大膳镇牛洲村其家中居住,在入住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备,超过规定时限九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结婚证、出入境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百三十九、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行为,1. 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减轻后):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或者留宿人未办理登记超出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处罚基准:处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