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山分局(樟)决字[2025]第0043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常德市武陵区绿地*******。
现查明:龚**于2025年7月5日、12日两次扳开德山海德路186号金富力公司围墙上的钢筋,钻到公司里面,盗窃一个蓝色的圆形金属、一个金属抱箍、一个气缸、一个铁做的三通、几个塑料桶、两个不锈钢门、两个滚筒,并用三轮车拉到其存放废品的绿地世纪城三期停车场右边的一个门面房。经市场调查,价值约150元,龚**如实陈述对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的询问笔录 2.违法行为人龚**的询问笔录 3.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龚**年龄已满70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常德市德山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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