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嘉公(矿)不决字[2025]第0025号

  违法单位:嘉禾县****,地址:嘉禾县龙潭镇蛤蟆*******,法定代表人:胡***
  现查明2024年05月11日10时许,县公安局矿管大队民警陪同市局矿管支队民警在嘉禾县****检查时,发现该矿用于矿内运输民爆物品的皮卡车车斗未加装防护盖;由仓库搬运民爆物品到转运车过程中存在短暂无人看管的情况;矿山主要负责人月检查民爆物品制度未落实到位。经复检已改正到位。
  以上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改正报告、复检登记表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