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703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袁家*******,现住湖南省临武县碧桂*******。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21时55分许,我大队民警查获肖xx(男、汉族、57岁、身份证号:43282619680902XXXX、户籍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XXXXXX号,现住:临武县武水镇XXXXX号)实施饮酒后驾驶湘LXX小型普通客车在临武县XXX路段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对肖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5mg/100ml。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肖**于2019年08月21日20时57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处,该次违法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首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5日